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坝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号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某市某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月琦,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坝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某市某区某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某坝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388元,减半收取302694元,由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预缴的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白文虎
审判员 李 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