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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贺佳律师代理案件胜诉

民间借贷2021-03-23|人阅读

案例介绍:

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曾为朋友关系。姜某某向原告声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原告能借款10万元, 2017年4 月22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公司账户汇出2笔借款,共计10万元。借贷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商量还款事宜,索要未果。

办理难点:

本案中对证据材料的梳理较为繁琐,通过与当事人沟通确定诉讼策略,梳理准备起诉材料,引导当事人固定证据。在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案件经过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获得法院胜诉判决。

一审判决:

一、 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硕借款本金100 000元;

二、 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硕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君宜弘远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判决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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