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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海律师
余海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离婚后夫妻债务纠纷

离婚2017-07-18|人阅读

离婚后夫妻债务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在20XX年7月,艾某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自己前夫洪某的母亲曾某起诉称艾某及洪某欠款17万元,曾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证据是由前夫洪某签署的借条,落款的时间恰好是在艾某夫妻购房期间;一份则是银行转帐凭证,凭证显示购房期间,曾某曾直接从自己的银行帐户中转帐17万元到卖房人的帐户中。

艾某不禁感到愕然,当初购房时由于艾某与洪某工作繁忙,所以夫妻俩将购房事宜全权委托婆婆曾某办理,购房款是艾某向自己的亲友多方筹资后将款项交给婆婆曾某,由曾某代付,根本不存在向其借款之说。而且2009年初,艾某与洪某通过诉讼判决离婚,在庭审中,洪某明确陈述:“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中,法庭作出照顾女方、照顾带孩子一方的判决,令对方心存不满,才导致这场债务纠纷的诉讼。虽然明知这笔债务子虚乌有,但对方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似乎很难找到破绽,于是艾某忧心忡忡,希望代理律师为她排忧解难。

【律师工作】

代理律师接到案件后仔细分析了曾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这两份证据互相印证,表面上看很难推翻,可以说整个局面对艾某十分不利。于是代理律师让艾某回忆当初交付曾某这笔17万元钱时的细节,包括交付的时间、款项的构成等等,艾某回忆了许久终于想起了一个关键性的细节,这笔17万元钱中约有8万元是自己朋友借给自己的钱,由于存单尚未到期,艾某将朋友的存单交给婆婆曾某由曾某直接提取后转帐。这一线索也成为了整个案件的突破口,代理律师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六份申请书,分别是申请鉴定曾某出具的借条的书写时间、申请调取曾某支付卖房人17万元的银行明细账单以及艾某朋友存单中8万元现金领取时间、领取地点以及领取人签名等事项。

上述的调查持续数月,期间法院还告知我方各家鉴定机构均回复,由于鉴定条件以及检测手段的限制无法对借条的书写时间做出鉴定,这样我方的唯一希望就是银行记录对事实的印证上了。最终调查结果出来了,首先是曾某的银行明细账单显示,曾某转帐的17万元明细账单中恰有一笔8万余元的钱曾在2007年11月8日11:08分存入其银行帐户。而艾某的朋友的存单明细显示该存单中的8万元现金是在2007年11月8日11:04分被取出,加上利息总计被取出93871.45元,6分钟后曾某在银行的同一柜台存入93871.45元。

根据调查的证据材料,代理律师确定了庭审代理方案,即曾某声称的17万元债务根本不存在,根据银行存取款所显示的信息分析,在同一银行同一柜员处,前后相差4分钟提取和存入金额在去除尾数后相等的钱款,加之曾某作为代理购房的身份和需支付购房款等事实,可以得出曾某提供的借条系伪造的结论。

【法院裁判】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审整整经过了八个多月的审理,其中共计六次开庭后和五次调解,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全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法院认为:由于本案的借条的真实性无法鉴定,因此从借贷的基础事实、目的和背景等各方面综合分析,曾某在购房的过程中自始自终担当家事全权代理的角色,基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信赖,在购房款的转移过程中并未留下字据。鉴于已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曾某主张的债权中有艾某的朋友支取来的存款,这就足以证明曾某主张的借款来源并非其所称全部是自己的积蓄,故曾某主张的债权存在严重的瑕疵。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决不支持曾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曾某不服判决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又补充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出借的资金来源,还有许多证人证言,但最终均没有被法庭采纳。经过了六个多月的调查与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曾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一年多的这场民间借贷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艾某也非常感谢代理律师辛苦的调查工作与出色的专业素质充分地维护了她的权益,从而没有让曾某及其前夫洪某的“阴谋”得逞。

代理律师认为,通过假借条来主张债务是离婚后夫妻债务纠纷中很常见的情形,而针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被鉴定物的要求较高,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可以通过鉴定确定真伪的,很多人也因此承担冤枉之债。遇到这样的情形,作为专业律师应多从借贷的形成基础、借款构成、借款用途等多方面因素去考虑案情,而不能仅局限于借款的形式,这样才能找出对方主张的债权的瑕疵,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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