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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开荣律师
潘开荣律师
江苏-无锡
专职律师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九级工伤待遇均获赔

劳动工伤2018-02-25|人阅读

本案历经一次仲裁、一次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鉴定,工伤待遇赔偿仲裁,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1996年2月2日生,住江苏省新沂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周某某,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申请人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20*6=29520元。

  (2016年3月22日2016年9月30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920*7=3444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20*9=44280。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7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492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鉴定费6618.92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合计2317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197095.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周*于2016年2月22日到被申请人张家港市**纺织有限公司从事梳棉机操作工作。2016年5月31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右手受伤,被申请人拒绝工伤认定。2016年12月1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调解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2017年2月7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右手外伤为工伤,张家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3月21日鉴定申请人为九级伤残。

  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因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通知被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同意支付申请人的工伤待遇,但申请人主张的工伤待遇标准计算过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交通费不予认可。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3月22日至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34元;

  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350元

  三、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合计14663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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