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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开荣律师
潘开荣律师
江苏-无锡
专职律师

包工头雇佣人员要求与发包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2018-02-25|人阅读

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1967年1 月15 日出生,住址安徵省X市X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住址 安徽省X县X乡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无锡xx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孙某某诉被申请人无锡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章若丹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潘开荣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其系XX钢营长期职工,为了增加收人,通过其朋友吴某介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工种为型钢,与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口头约定薪酬为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22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了便于提醒申请人每天及时到被申请人处于活,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由吴某某代为领取后,再支付给申请人,至于被申请人如何支付吴某某介绍费,申请人不清楚。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另外口头约定,申请人可以每天下午17 30 前在被申请人处免费吃饭,吃过饭后再工作,工作时间为下午17:30 至凌晨0 点,有时工作至凌晨1 点。2017 年5 月6 日下午19 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新厂房工作时受伤,后由张某某将申请人送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治疗,张某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2017年7月12 日,申请人、 被申请人、吴某三方签订了一份《工伤处理协议》。现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于2017年5 月6 日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 《工伤处理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按照协议支付申请人部分工伤款5000 元以及申请人与被申清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3 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是证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

  一、 申请人从未与被申请人建立过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发放过劳动报酬,申请人也没有负责过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

  二、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陈述,其是XX钢管的长期职工,自认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了增加收入,接受案外人吴某某派活,

  三 被申请人将工作发包给案外人吴某,由吴某自行安排人手完成工作,具体人员安排不固定,由吴某自行调配,被申请人根据吴园统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工时定期向吴某支付劳务报酬。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单位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5 《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只是外包吴某的雇工,

  6 《网上银行电子回草》复印件三张,证明被申请人与昊某的外包关系。

  本案经惠山劳动仲裁委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于2017年5月6日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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