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门市人民法院案由:买卖合同
代理方:原告 结果:胜诉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被告欠原告货款186295元一直不愿归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并支付利息。后经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6295元,并以货款1862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价值:代理人在诉讼中及时帮助原告将被告房屋申请法院查封,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执行到位。同时,由于原告在平时和被告进行业务往来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和保留相关的票据,原告通过积极调查取证,对知道原被告合同往来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