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7年11月*日9时*分许,被告周*驾驶苏E**小型轿车与原告李**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在苏州市吴中区**镇区道路长江路中山路处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无责。2019年3月**日,苏州**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为八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
苏E***汽车登记在被告**贸易公司名下,该车向被告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人保苏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人民币22359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