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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陆培源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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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陆律师亲办案件: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获赔四十余万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3-10-25|人阅读

本律师近期处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一方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案件,成功获赔四十余万。在接受委托处理之初,本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大量的案件材料,帮助处理申请伤残鉴定事宜,为后续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案件的难点在于本案属于非接触性事故,事发时没有监控视频,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各方争议比较大,经我方努力争取,法院最终判决对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了四十余万,有利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案件的基本情况:

20**年*月*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20**年*月**日**时**分许,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村无名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无名道路“T”字型路口时,为避让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偏离道路右侧驶入北侧沟渠后摔倒,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当日送往***医院治疗。

虽经***交通警察大队多方调查,但因当事人双方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事故陈述中对原告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偏驶倒地的原因和被告一所驾驶的***事发时行驶状态各执一词,且事发时事故现场车辆均已移动,亦无其他直接的证据和第三方目击证人予以证实事发当时情况,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故对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肾切除等严重后果,导致原告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万元。

从受伤住院至今,原告所产生的费用被告一未赔偿。经查,被告一驾驶的案涉车辆车主为被告一,该车向被告二投保了***保险,且事故发生时正值保险期间。

综上述,被告一忽略机动车安全驾驶义务,导致原告严重受伤,依法对原告之各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案涉车辆投保的理赔义务主体,依法应在理赔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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