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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峻博律师
赵峻博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合同未约定,可否以商铺未办理消防许可为由要求赔偿

合同纠纷2018-03-05|人阅读

合同并未约定的情况下可否以商铺未办理消防许可为由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王某为了开餐饮店,承租了谢某位于越秀区的一处房屋用作商铺使用。谢某在双方洽谈时曾口头承诺包办消防许可,但因为当时没有请律师代拟协议,因此双方只签订了一份十分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此后,王某投入了一百多万经营餐饮店,但消防许可一直迟迟未能办下来。2017年,相关消防人员以房屋未办理消防许可为由,处罚并责令王某关门整顿,王某因此不能开门营业,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谢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谢某不同意,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王某随后找到本律师起诉谢某要求赔偿。在本律师的指导下,王某补充了相关证据,并保留了随后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证实了口头承诺办证的事实。

庭审中,本律师认为:

一方面,虽然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但谢某的口头承诺的内容显然构成了租赁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谢某理应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面,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开始餐饮商铺,而消防许可未能办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谢某违约责任。

综上,王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谢某赔偿。

法院判决:王某胜诉

通过本案,本律师提醒:

一、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尤为重要,应请专业人士代为拟定合法的、完善的协议,可以减少日后产生纠纷时的很多麻烦。

二、发生纠纷后,应尽快找律师寻求帮助,未案件操作争取更大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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