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斌律师
赵斌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成功为犯罪嫌疑人减轻刑罚处罚

刑事辩护2019-08-12|人阅读

案件经过

2018年9月初,被告人林某、伊某、孙某在天津市和平区X酒吧喝酒,因林某与被害人李某有积怨,又得知李某稍后也要来X酒吧喝酒,故伙同伊某、孙某预谋对李某进行殴打。三被告人藏匿于李某去酒吧路上,见到李某后对其进行殴打,并致其受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三人实施强制措施。

律师评议: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伊某被抓获,律师在其被抓获当晚介入案件,经过被告人伊某辩护人的努力,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并凭借专业知识说服办案机关使得从侦查到审判阶段涉嫌罪名进行了两次变更,最终变更为故意伤害罪。突出体现出辩护人介入案件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的事实。

律师介入案件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及案件情况,故辩护人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承办民警了解涉嫌罪名及案件情况,得知其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罪,但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案件情况,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而且该罪名系《刑法》中的兜底罪名,且量刑标准相对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起刑点要重。所以辩护人了解情况后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在批捕阶段公安机关将罪名变更为聚众斗殴。但辩护人认为聚众斗殴也不符合该涉案情形,在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积极联系承办检察官,在查阅案卷后,认为故意伤害的罪名更为妥当,最终在起诉时检察院将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

从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的量刑上分析,结合实例,根据经验故意伤害更能达到对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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