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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强律师
郭建强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损害赔偿2020-09-22|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5**日,某驾驶借用某的小轿车与被告*驾驶的**的重型自卸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所驾车辆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为修车,该车修理费总计**元,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元后,某某支付了**元。现起诉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支付其修理费**元。

法院审理:

双方因给付产生分歧。

裁判结果:

因被告**受雇于被告*,在雇佣活动中,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雇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给原告某某修理费**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代理感受:当事人应当找个专业律师,才能更多更好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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