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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朋友借钱不好意思拒绝,那欠条应该怎么写?

诉讼2021-01-12|人阅读

202041日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樊某的委托,办理原告樊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情简介:樊某与黄某系战友关系,20113月,黄某向樊某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出于对黄某的信任,樊某将50万元交给黄某且未签订借款协议,黄某承诺尽快还款,后因黄某一直未还款,20161120日,黄某为樊某补签了欠条,并承诺3个以后归还,现归还期限已经届满,黄仍未还款,故樊某起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黄某辩称:我与原告樊某是多年的战友关系,本案的50万元是当时合伙生意的投资款,后来生意失败,2016年我同意给樊某50万元,这个是欠款,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且没有约定给付期限。我于2018年至2019年共计支付33万元,我转给樊某的弟弟,所以还剩下17万多没有还清,且不同意支付利息。

案件经过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樊某与被告黄某系朋友关系,20161120日,黄某向樊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因工作原因欠樊某五十万元,如有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款日期3个月之后,落款处有黄某签字,就该借款的性质,双方存在争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被告黄某主张该款项并非借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就黄某提出的已偿还33万元欠款的抗辩意见,因其提交的转账记录支付对象并非本案原告,且原告樊某也否认其授权给樊某的弟弟收取借款,因此,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樊某虽然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未提交证据,因此,应按未约定借款利息处理,故原告樊某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一项,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于202059日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樊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上述案例中,被告将借条写成欠条以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这也是我们常见的因借条书写不清而引发的债权人举证困难的典型案例。借条应写清下列11项要点,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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