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
嫌疑人叶某某在我市经营一家机电物资公司,该公司在2017年左右通过虚开增票的方式抵扣税款合计5万余元,在2017年12月的时候经税务部门查处,缴纳了滞纳金以及罚款,2018年2月在家中接到经侦大队通知,主动前往并接受询问。案发后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前往检察院阅卷,发现在该案件中,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同时在刑事案件立案前已经积极接受行政处罚,并补缴税款,同时在本案中考虑到辩护人虚开的税额刚超过刑事立案标准,符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辩护人经多次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