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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律师
卢建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同文所积极解决难点,助破产企业办理清算申请

公司清算2019-03-26|人阅读
中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市场上的很多发展领域还没被挖掘出来,甚至正处于发展探索时期。哪个地区产业发展有空缺,选择创业的人也就越多。在这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许多创业者也拥有遍地的机会,但是机遇的面前,也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压力与挑战,许多公司最后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企业对负债完全失去了清偿能力,该如何申请强制清算呢?如何可以成功让法院受理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呢?最大的减少企业损失呢?下面我们和本清算案件管理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卢建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基本案情】申 请 人: 沈阳市某总厂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该厂负责人破产管理人: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负 责 人: 卢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申请人沈阳市某总厂以本单位负债沉重,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其申请称: 沈阳市某总厂系国有企业,从事副食品酿造工作,现有在册职工2人,离退休职工92人。申请人现严重资不抵债,实际资产负债率达到455%,无法正常运行,故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裁定结果】沈阳市某总厂于1979年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截止2017年10月31日,该单位负债总额高于资产总额,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本院认为, 沈阳市某总厂系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资格,其作为债务人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其提交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亦表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法定受理破产申请条件,我院作为该企业注册登记地法院对 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沈阳市某总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沈阳市某总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2017年12月22日,本院根据债务沈阳市某总厂的申请, 裁定沈阳市某总厂破产清算一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摇号随机选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指定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担任申请人沈阳市某厂管理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建为管理人负责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律师解析】卢建律师认为:1、本案难点在于沈阳市某总厂是否确已无力清偿债务?沈阳市某总厂破产清算案件——已停产多年的老国企破产案件,沈阳市某总厂成立于1979年,注册资本:234万;受理破产申请时,资产总额为9,XXX,000元,资产负债比455%。在册职工2人,退休职工92人。同文所于2018年1月5日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即开展资产核查,债权、债务清理,职工债权清理、职工安置工作。因破产企业停产已逾20年,故本案的重点之一在于解决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管理人将协调其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安置职工,保证职工权益,避免信访事件的发生。 2、本案成功的另一重要原因:同文所积极沟通,解决案件难点:管理人同文所在清查企业资产时发现,在其名下仍有土地和房产,但现实中,通过与其留守人员沟通得知,该土地房产早已被转卖,但一直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管理人同文所对于此事一直与法院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和商议,如何处理此类情况,做到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流失。管理人同文所已于2018年7月3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将选任审计机构,清查职工债权,妥善安置职工,办理企业注销程序。【本案结语】本案中,申请人负债沉重,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为了最大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减少经济损失,同文所认真负责,忠实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各项工作,最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沈阳市某总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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