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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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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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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再审成功改判

债权债务2022-11-01|人阅读

案件事实

原告起诉仅凭“借条”、“户籍证明”、“证人”XXX的虚假证言及XXX与XXX曾系夫妻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应系“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负债妻子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王春丽律师代理再审。

代理意见

再审中,律师认为:

1、XXX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是否实际支付,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不应认定,XXX有合理理由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XXX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无论本案借贷是否存在,是否为虚假诉讼,均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借款XXX万元数额巨大,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XXX系国家二级XXX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作为一般普通家庭,平常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花费XXX的收入能够满足,无需靠借钱维持。《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意味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必须对本案所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XXX因本案借款而获益。且XXX与XXX没有任何共同经营活动,多年来XXX与XXX夫妻关系僵化,不可能与XXX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期间也未购置固定资产,本案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XX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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