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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亚律师
姚亚律师
湖北-恩施州
主办律师

黄某成功追偿10万元担保债权一案

债权债务2017-09-30|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7日,罗某出具借条向XX寄卖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借条内容为:“借条因资金需要今借到XX元正寄卖行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即¥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利率为每月2%,利息每月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即¥2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一次性偿还。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据借款人:罗某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134××××6515担保人:黄某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139××××7088借条出具时间:2016年5月7日”。黄某在担保人处亲笔签名“黄某”,随后,XX寄卖行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转入了被告账上。借款到期后,罗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外出,黄某2017年1月17日与XX寄卖行达成了《还款协议》,XX寄卖行同意黄某2017年2月至5月分四期代罗某归还该笔借款。2017年2月28日、3月30日、5月2日、5月31日,黄某分别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每次向利川市元正寄卖行还款25000.00元,现借款已还清。

2017年4月13日,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姚亚律师接受黄某的委托,作为其向黄某追偿担保债权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姚亚律师案情解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罗某请黄某担保向XX寄卖行借款,并向XX寄卖行出具了借条,黄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其意思表示真实,其债权债务关系和保证关系成立。原告黄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被告罗某清偿了XX寄卖行的借款100000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至此,原告黄某依法取得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庭审情况:

姚亚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借条原件、《还款协议》、收条、《查询汇款明细》、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佐证,并主张原告黄某要求被告罗某偿还代为清偿的借款100000元事实清偿,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黄某代为偿还的人民币100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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