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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雯律师
张正雯律师
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成功代理私房动迁分割纠纷案

婚姻家庭2019-07-24|人阅读

成功代理私房动迁分割纠纷案

原告一:夏某1

原告二:王某

被告一:夏某2

被告二:夏某3

被告三:李某

案情简介:

上海某区一处私房动迁了,房屋产权人为原告夏某1的爷爷老夏,老夏于2000年去世。老夏共有4个继承人,分别为老伴李某,大儿子夏某1的父亲、小儿子夏某2和女儿夏某3.夏某1的父亲是2005年去世,夏某1是其和妻子王某的唯一子女。

2017年该处私房被列入征收范围,相关权利人推选了夏某2作为委托人,负责签约的相关事宜。夏某2和征收事务所签署完毕动迁协议后,两原告和被告就动迁补偿款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为两原告不住在被动迁的私房内,不能分割动迁利益,如果要分也只能酌情享受一点拆迁补偿利益。两原告被迫无奈,找到了张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经过分析,认为两原告作为合法的继承人,享有私房的产权,理应按照产权份额分得动迁补偿款。

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王某、夏某1是系争房屋合法的权利人,享有系争房屋四十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

系争房屋系私房,产权登记在祖父一人名下,老夏去世后,由于该系争房屋为祖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祖父享受二分之一的产权。原告夏某1的父亲因继承而享有系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

祖父去世时,原告夏某1的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夏某的父母各享有系争房屋的十六分之一的产权。2005年,原告夏某的父亲去世,其名下的十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发生继承,原告夏某1与原告王某均继承四十八分之一的份额。故两原告对系争房屋享受的产权份额共计为四十八分之五。

根据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价值补偿款包括: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三部分,两原告应该享受的四十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的基础为房屋价值补偿款,也即发生继承的是三块转头。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系争房屋无产证,土地使用人为原告夏某的祖父,在祖父去世后,其财产份额应由配偶和三个子女继承。原告夏某1的父亲继承的财产份额为父亲共同财产,原告夏某1的父亲去世后,其个人的财产份额应由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继承。故法院综合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使用房屋情况等因素,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的三块转头发生继承,两原告享有三块转头份额的四十八分之五,共计21万余元。

律师点评:

私房动迁纠纷案件中,发生继承的是房屋价值补偿款,也即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三部分。房屋产权人可以按照继承份额来分割拆迁补偿利益。其中户口在册的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利益中的各类奖励和补贴,而且户口在册的产权人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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