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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雯律师
张正雯律师
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非居住经营性房屋要拆迁了,租客享有动迁利益吗?

合同纠纷2022-07-13|人阅读

【案例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某处私房动迁,房屋产权人为上海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海爱益公司在2000年承租集团公司的102室和108室用于经营。2016年4月,某集团公司和上海市杨浦区某征收事务所签署动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集团公司系产权单位,是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约人。由于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性质,补偿金额除对房屋本身的补偿外,还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潢补偿,签约搬迁奖励费、纯货币奖励、材料补贴、证照补贴等,其中证照补贴10万元。

上海爱x公司认为,自己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经营人,也有营业执照,而且房屋也有过装修,自己还有停产停业损失,故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集团公司支付动迁款58万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过庭审查明,上海爱益公司和某集团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上海爱益公司有过续签。最后一份租赁合同的的结束日期2016年9月30日,合同同时约定,在租赁期满或提前接触合同归还租赁房屋时,租赁房屋应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装潢保持完好,集团公司对上海爱益公司对装修和添加设施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本案被告某集团公司保证了租赁合同得以履行至合同期满,原告上海爱x公司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房屋承租人,本就应该在合同届满且无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及时搬迁,此系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故原告也无权获得签约搬迁奖励费、纯货币奖励、设备搬迁费、设备重置补偿。关于装潢补偿,根据合同的约定,租赁期满,原告应当将装潢及添加设施完好的随房屋一起返还,故房屋装潢在合同期内归原告使用,期满后不属于原告所有。现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的装潢补偿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证照补贴,原告无证据证明征收事务所给予的证照补偿是原告的证照,故此法院亦无法支持。

【律师点评】

关于非居住经营性房屋,承租人能否分得动迁补偿利益,取决于如下几个因素:

1、租赁合同的约定。合同条款中如果对承租的房屋将来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进行过约定,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裁决;

2、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对经营性房屋动迁利益的分割进行约定,那么法院通常会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中补偿条款的计算方式结合实际使用和贡献程度来进行裁决。比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潢补偿,签约搬迁奖励费、纯货币奖励、材料补贴、证照补贴等来确定各类补偿项目。

3、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上海爱x公司的主张,是因为上海爱x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对自己不利,合同约定了动迁利益的分割方式。

4、关于非居住经营性房屋,证照补贴的归属,通常是归属证照上的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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