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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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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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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3民特125号

  申请人:张*瑛,女,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刚、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荣,男,193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杭州。

  指定代理人:张*耀,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人张*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瑛向本院提出申请:1.认定被申请人张*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申请法院指定申请人张*瑛作为被申请人张*荣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瑛与被申请人张*荣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张*荣的父母已故,配偶陆*珍于1998年8月31日去世。张*荣与陆*珍两人共生育3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良,女儿张*瑛,次子张*耀,其中长子张*良于2008年10月22日去世。被申请人张*荣自2012年被确认为一级肢体残疾,从1988年9月17日至今长期在杭州市**社会福利院住院康复治疗,护理级别为介护五级,经诊断为冠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心力失常(房颤),脑梗后遗症,大小便失禁,生活无法自理。现被申请人无法行使民事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张*瑛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张*荣的代理人张*耀称:对于认定被申请人张*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异议,对于由申请人张*瑛作为被申请人张*荣的监护人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荣二十多年前中风,先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脑梗后遗症。后张*荣于2019年再次起病,病情加重,生活无法自理,现在**医院长期住院康复治疗。被申请人张*荣与妻子陆*珍(已去世)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良、女儿张*瑛、次子张*耀,其中长子张*良于2008年10月22日去世。审理中,经本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张*荣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诊断。2.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张*荣目前意识模糊,难以认识亲人,不能正常表达与交流,生活不能自理。由于受疾病影响,被申请人无法理解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合理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故本院宣告被申请人张*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张*荣目前主要由女儿张*瑛照料,其子张*耀表示同意由申请人张*瑛作为被申请人张*荣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申请人张*瑛作为被申请人张*荣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张*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张*瑛为被申请人张*荣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董一涵

  文章中的诉讼法当前已失效,替换可引用的是民法典相关的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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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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