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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炤律师
任炤律师
宁夏-银川
专职律师

朱XX诉XX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9-07-13|人阅读

原告:朱XX,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XX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炤,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XX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灵武市X-X-XXX室房屋屋内裂缝、渗水、鼓包、给原告造成损失11565元,室外裂缝,房屋维修期间住房补贴等10000元,合计:21565元,同时判令被告对房屋屋外的裂缝加固维修;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状书写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灵武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灵武市绿地宝塔名邸X号楼X单元XXX室121㎡的住宅房屋一套。2012年8月6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2012年底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年6月入住。然而,从2013年底开始,被告所建的1.2号楼所有的房屋地基出现6-7公分的裂缝。遇大雨天气一楼的地下一层院内雨水无法排出,楼梯间收缩缝有渗水现象,导致房屋的壁纸损坏,多次与开发商及物业联系,均未得到解决。

被告辩称

宁夏xx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2年8月6日收房,现该房的保修期已过,被告不承担责任,并且原告所述的地下室院子非原告所有,其无权对地下室院子主张权利,在保修期内未提出过维修要求,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灵武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小区X-X-XXX号住宅房一套,面积为121㎡,总价款388292元;被告应当在2011年12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原告。2012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份,约定:地基基础和主题结构保修期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墙面、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管道渗漏保修期5年;给排水管、设备安装,墙面、顶棚抹灰屋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水电气、消防设备保修期2年;其他保修期1年。以上保修年限从2011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2012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填写了房屋验收交接表,原告签字确认房屋验收项目合格。2016年3月15日,原告向物业反应卧室裂缝、客厅墙起包、卧室玻璃有雾气。

另查明,经本院现场查看,原告购买的小区X-X-XXX号住宅房客厅墙面鼓包处均存在改动水管、暖气管道的现象,面南卧室西面墙面存在壁纸裂缝现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的客厅墙面鼓包和卧室墙面壁纸裂缝现象确实存在,但客厅墙面鼓包处均存在改动水管、暖气管道的现象,无法排出墙面鼓包是私改水管、房内装修导致的管道渗水、墙面受损。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本院现场勘察的结果无法直接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其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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