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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鲜律师
张花鲜律师
山东-滨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辩护

刑事辩护2020-07-13|人阅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辩护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分析:

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花鲜,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5日至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孙某向吸毒人员王某、牛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1次,计12.1克。

被告人孙某辩解称,指控的克数和次数不符,其中第6、7、8、9、10次不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贩卖毒品的次数及重量有异议,指控的第15次不能成立;2、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9月15日10时5分,被告人孙某收取吸毒人员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由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二)2017年9月15日15时48分,被告人孙某收取吸毒人员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由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三)2017年9月15日21时22分,被告人孙某收取吸毒人员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由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四)2017年9月18日16时13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1300元后,将其中的110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由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0.6克),后吸食。

(五)2017年9月18日23时16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62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55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六)2017年9月19日8时3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七)2017年9月19日14时50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八)2017年9月19日15时8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九)2017年9月20日12时9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十)2017年9月20日14时9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十一)2017年9月21日10时48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40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十二)2017年9月21日17时2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10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80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每包0.3克),后吸食。

(十三)2017年9月21日17时17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40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十四)2017年9月23日4时38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十五)2017年9月23日16时47分,被告人孙某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王某男友牛某前往该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吸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证人证言

1)王某证言,孙某微信好友中备注是“XX”,微信号为×××的微信是其所用的,其和牛某想吸毒的时候就给孙某打电话或者发微信联系,孙某说问问朋友,问好了其将钱转给孙某,孙某再转给他的朋友,约半小时后,孙某告诉其一个地址,每次都是在X坝那里,其对象牛某照着地址去找,每次都是牛某去拿冰毒,500元一小包,拿回来其与牛某一起玩。

2)牛某证言,其与王某多次从孙某处购买冰毒,前期是王某联系孙某购买,先从微信上问孙某有没有冰毒,孙某说有,他们就通过微信给孙某转钱,转完过半小时到1小时,孙某发过来拿货地址,基本上是两个地方,一个是XX路向XXX大坝下去,向西50米处一个桥附近,一个是XX下去XX建筑公司沿街房边上,每次地址发过来都是其去将冰毒拿回来。500元一小包。与孙某联系购买冰毒,付款都是用的微信转账。

2、辨认笔录,载明证人王某、牛某对被告人孙某指认。

3、检查笔录,载明2018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所持有的手机检查,经输入开机密码,点击微信登录微信名为“XX止”点击钱包,发现绑定三张银行卡;

4、扣押决定书,载明对被告人孙某所用的手机、银行卡予以扣押。

5、被告人孙某供述,2017年9月份,其向王某贩卖过冰毒。每次都是王某给其打电话联系购买500元的冰毒,其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平,王某平说有冰毒,其就让王某通过微信转款500元,其给王某平转账390元,王某平约半小时左右给其发一个地址,一般是在XX路XX大坝北边那个桥南侧附近,其将地址发给王某或者牛某,他们自己去取。

2017年10月2日或者3日下午在王某平处购买300元冰毒1包自吸,约0.3-0.4克。

(十六)2017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孙某经王某介绍,收取张某650元毒资,将其中的390元转给“某平”,某平”将放有毒品的位置发给孙某,孙某转发给王某,由王某将地址转发给张某,张某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0.3克),后贩卖给王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证人证言

1)张某证言,2017年9月24日晚,王某1打电话让其帮忙联系购买冰毒,王某1通过微信给其转款750元,其通过王某联系,给名字显示“”的微信支付650元,约半小时后,王某微信给其发了个地址,其在XX路XX向X沿街房处X池中找到卫生纸包着的一小袋冰毒,自己抠出一点后交给了王某1。

2)王某证言,2017年9月24日晚,张某打电话让其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其联系孙某,张某通过孙某发的微信二维码扫码直接将650元支付给孙某,孙某发来一个地址,让张某到XX路X边,过了XX沿街房边的一个X池子处取货。

3)王某1证言,2017年9月24日晚,高某让其联系购买冰毒,其通过微信联系张某,将高某转的750元转给张某,约当晚12时许,张某在XX路XX路口给其一小包冰毒,其交给高某,与高某一起吸食了。

4)高某证言,2017年9月24日晚,其通过微信向王某1转款750元,让王某1购买了一包冰毒,约重0.3-0.4克,与王某1一起吸食了。

2、辨认、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证人王某对被告人孙某予以指认,王某1、王某对张某予以指认。

2)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扣押被告人孙某手机,对孙某及张某、王某、王某1、高某手机检查,对联系购买冰毒及转款情况拍照截取。

关于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对贩卖毒品重量存在异议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至20起,孙某向“某平”购买后贩卖给王某、牛某的毒品,无称重记录,证人王某、牛某所证实的毒品重量仅是推断重量,并未实际称量。被告人孙某供述其在“某平”处购买300元冰毒1包用于自吸,重量约0.3-0.4克。本院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每包的重量为0.3克。对孙某2017年12月10日向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的指控,本院认为,该起毒品重量仅依据证人牛某证言,牛某亦是推断重量,并未进行称重。公诉机关对该起毒品重量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对毒品重量存在异议的辩解、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1次,计6.6克。

被告人孙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作案工具银色苹果手机一部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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