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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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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劳动工伤2020-07-21|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邱某系某公司员工,2018年8月31日上午8点多,在车间工作时眼部严重受伤。某公司未给邱某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对于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邱某委托本人代理其与某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二、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

接受委托之后,本人代邱某申请了工伤认定。经相关部门认定,邱某构成工伤。后本人又代邱某申请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经鉴定,劳动等级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但是某公司对此结果不认可,又提起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结论维持九级。

三、劳动仲裁

为维护邱某合法权益,本人又代邱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5884.11元(10653.79/*9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830.75元(4547.25/*7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67元(4547.25/*12个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17401.2元(10653.79/30*49天)

5、停工留薪期伙食补助费735元(15/*49天)

6、医疗费898元(含配眼镜费用708元)

以上合计201316.06元。

经开庭审理,某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037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829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64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7401.7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85元。

以上共计202116.7元。

本案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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