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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鲜律师
张花鲜律师
山东-滨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起诉离婚时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离婚2023-03-23|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吴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感情良好。2009年9月,吴某与李某举行婚礼(未登记)。2010年2月,吴某与李某生育一女。因李某系超生人口,一直没有户籍信息。为给孩子上户口,李某使用了吴某村内一随母改嫁至他处的女子杨某的身份信息进行了结婚登记,并给孩子办理了户籍登记。2013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以“杨某”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审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准予离婚。2019年3月,李某再次以“杨某”名义起诉离婚,法院以杨某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李某的离婚诉讼。期间,李某已以自己的真实姓名进行了户籍登记。李某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事情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离开吴某的家,并以李某真实身份信息与他人注册结婚。而吴某向民政部门反应此情况,民政部门答复目前他们不能处理,建议走法律程序。

2021年1月,吴某以李某为被告起诉离婚。经审理,法院调解处理。法院调解内容如下: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因结婚时没有户籍信息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吴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借用了杨某的身份信息与原告吴某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某虽已杨某名义与原告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杨某与原告吴某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民法典关于不得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故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成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吴某某由吴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律师点评:本案为本人亲办案件。接到此案后,我做了一系列研究来决定此案是走普通的离婚诉讼程序,还是先提起确认婚姻效力诉讼。经过考量,我认为对于本案当事人双方的婚姻效力问题是审查其离婚诉讼必然应当审查的内容,于是冒险提起了离婚诉讼。庆幸的是法官在调解时对于婚姻效力予以确认。对于以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离婚诉讼中如何界定其婚姻效力,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法官对于婚姻的效力进行了实质的审查,而非片面的名义审查,对原被告的婚姻效力作出确认,是值得称赞的,避免了当事人无休止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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