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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鲜律师
张花鲜律师
山东-滨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律师帮助解决当事人借款纠纷

债权债务2023-03-23|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28日,被告以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注明“我为进货,今通过拿取现金的形式向原告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月利率1%,于2019年6月26日到期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现金20000元后,书写了收条,注明“今收到原告借款现金贰万元整”,但被告却未依据借条的约定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詹律师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826.67元;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出借款项20000元,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结合原告主张、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26日,按照月利率1%,原告主张利息为186.67元,并不超过上述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金额为5586.67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金额为693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利息6466.34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6466.3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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