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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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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辉律师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办案心得

损害赔偿2020-12-13|人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1814.29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日18时0分许,被告孟某某驾驶豫SXXXXX号出租轿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原告驾驶的豫SXXX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某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孟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伤后先后两次在某某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30天,支出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合计28808. 93元,被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肋骨骨折等。2020年8月24日,经法院诉前委托某某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胸部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45日,营养期评定为45日: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000元;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3560元。豫SXXXXX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某某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并在被告某某某某财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被扶养人有其女儿张某1(2011年4月23日出生)、儿子张某2(2014年9月22日出生)、父亲张某3(1946年10月9日出生);张某3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的4个子女。

被告孟某某辩称,交通事故属实,车辆证件齐全合法有效,并买有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某某某某财险公司辩称,原告诉求可由交强险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再由商业险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承担;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间接损失。

【法院依法查明、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某某县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与原告张某某起诉的事实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6000元,上述款项于 202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张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某某县支行账户中(卡号: XXXXXXXXXXXXXXX) 。

二、被告孟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诉讼费和鉴定费共计2764元,扣除原告张某某应负担的被告孟某某的车损2000元,还应赔偿原告张某某764元(已当庭履行)。

【附·原告张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

原告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张某某家庭经营的某某县新区某某商贸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某1、儿子张某2的出生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张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某某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明目的:

1、原告张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原告张某某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因原告张某某家庭经营有某某县新区某某商贸城,系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收入来源于经营的店铺原告要求以56584元/年的标准计算自己的误工费,该标准为上年度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告主张的该误工费标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也不超过原告的实际收入,法院应予支持。

3、原告张某某的被抚养人也即女儿张某1、儿子张某2、父亲张某3的基本身份信息。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张3共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张某4、长女张某5、次女张某6、次子张某某(原告)。

4、2008年起,原告张某某和妻子陈某、父亲张3、儿子张1、女儿张2一起在某某县城居住生活。受伤后至今,其一直由其妻子陈某亲自护理、照顾。原告张某某和陈某夫妻二人自2008年起即在某某县城经营有某某商贸城,主要做超市、酒类的批发、零售等,目前上述生意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夫妻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经营的某某商贸城店铺等生意。

第二组证据:

被告孟某某的驾驶证及所驾驶车辆行车证(复印件);2019年06月19日由某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被告孟某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

证明目的:

1、被告孟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主体资格和所驾驶车辆的基本信息。

2、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告的损伤与本起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3、某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孟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4、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在被告孟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孟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组证据:

某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案(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住院治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住院治疗)(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证(原件);住院费用清单汇总(原件);医疗费票据(原件)。

证明目的:

1、原告张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经过及花费医疗费共计30808.93元

2、原告张某某住院治疗30天。

第四组证据:

某某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鉴定费票据(原件)。

证明目的:

1、原告张某某经某某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误工期为伤后15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45日,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

2、原告张某某做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的鉴定费为3560元。

【万辉律师办案心得】

交通事故案件首先要及时获取有利证据。交通事故发生突然,许多当事人处于慌乱状态或受伤处于昏迷,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果知道当事人还未报警,一定要让当事人马上报警,不要与对方在赔偿上纠缠,否则证据容易灭失(现场被破坏、肇事车辆修复如新、肇事人员逃避、现场录像可能遭遇人为破坏)。报警之后,交警部门介入,律师介入,更有利于及时获取有利证据,一旦错过最佳时机,许多关键证据灭失,直接影响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间接影响到理赔数额。

其次要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有时会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更有利于我方当事人。

最后要高度重视协商调解。本案中,由于存在三个问题,基于以上原因,本律师认为本案最佳解决方案是调解,庭审后就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与保险公司沟通,给当事人释明可能存在的变数,在得到当事人理解的情况下作出适当让步,经过努力,一周后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使当事人顺利拿到理赔,避免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或者陷入执行难的窘境,维护了当事人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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