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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桂律师
黄一桂律师
广东-江门
主办律师

初犯职务侵占后认罪并赔偿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刑事辩护2020-07-20|人阅读

案件经过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0月入职江门市某纸品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业务。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手该公司与某物流废纸厂买卖废纸业务过程中,采用少入账、报假账、虚构支出项目等手段将公司卖废纸所得款合共人民币357625.3元据为已有。2017年10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代理过程:黄一桂律师为被告辩称本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初犯、偶犯,已退还所有涉案款项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被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陈某某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刑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的规定,《刑法》第67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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