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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桂律师
黄一桂律师
广东-江门
主办律师

关于借钱那些你一定要知道的事。

债权债务2020-07-21|人阅读

案件经过2017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85000元,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0.9%,还款方式为按月在每月8日之前归还该月的利息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还款,除必须正常交纳利息外,还必须按借款剩余本金的7‰/天交纳违约金直到被告实际归还全部债务之日止,如被告在合同期内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并视为合同提前到期,原告可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本金85000元给被告,并由被告写下收据交由原告收执。上述事实发生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2017年5月9日开始,被告再无按合同约定还款本息,尚余本金8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支付。原告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于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过程:黄一桂律师认真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原告诉求,让原告收集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委托划款确认书》、《收据》、《交通银行深圳梅林支行划款凭证》等。这些证据都得到法院的认定,也是本次案件胜诉的关键。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8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0.9%计算至2017年6月8日,从2017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2元,由被告岑某某负担。

本次案件还有3个知识点:关于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到的利息计算问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款承诺书》中的还款计划指出:“每月还款本金3541.67元,利息和融资服务费却高达1360元/月,逾期还款的违约金7‰日”,明显不合法合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0.9%计算,从2017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法合理,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律师再次温馨提醒广大公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与此同时借钱也需谨慎再谨慎,不可轻信合同中高利率的条款。因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3、不管借钱给谁,一定要双方签定借条、收据,并妥善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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