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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飞律师
陈龙飞律师
云南-曲靖
主办律师

张某与李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婚姻家庭2019-02-18|人阅读

案件经过: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为此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其中包括双方居住的一间瓦房……”。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时隔近八年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立即搬出协议约定的房屋并恢复原貌,按500元/月向张某支付自2015年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19000元。陈龙飞律师了解案情后,向法院申请李某父母的参加到本案诉讼,在庭上提出了李某父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本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支付使用费,最终法院采纳了陈龙飞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小结:这个案件的是离婚后遗留的问题导致的,希望通过本案的介绍,望珍惜婚姻的不易,假使婚姻实在不能维持的话,建议对离婚后的相关事宜处理清楚,以防代理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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