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任某某诉刘某某双方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28日,刘某某因需资金周转,向任某某提出借款。任某某便多次累计向刘某某转款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元),刘某某收到上述借款后也向原告出具其本人亲笔签名按印的借条,借款都约定了一个月的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任某某多次向刘某某主张债权,但刘某某均拒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任某某委托陈龙飞律师代理起诉,经陈龙飞的代理起诉,法院调解刘某某偿还任某某全部借款本金,并支持了借款本金的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