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珊宾律师
王珊宾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2018-01-24|人阅读

【案情介绍】:

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2%,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交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

后乙方因涉嫌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在此之后,甲方与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因乙方无力偿还借款,丙方同意代偿。代偿本息后,甲方将50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丙方享有。协议签订后,丙方向甲方先后分九次转款。后乙方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丙方因代偿款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甲方向丙方返还丙方代偿的款项;诉讼费用由乙方、丙方承担。

甲方在规定的反诉期限内提出了反诉,反诉请求:1、确认《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2、丙方向甲方偿还剩余本息X元等。

【审理结果】:

1、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

2、丙方已支付的代偿款项不用返还。

3、丙方还应向甲方偿还剩余本息。

【律师观点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借贷人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其合同效力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2、单方当事人缔约目的和内容非法,不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对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情形,原则上都是有效的,这也是保障当事人之间民事契约的稳定性,尊重各方的契约自由。

3、在法院诉讼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因此各方当事人应在庭前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案中,由于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补充协议》系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签订,无证据证实;提出了甲方系套用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借款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观点,但均无有效证据证明。故前述观点及主张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4、针对同一法律关系,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如果能提出有效的反诉请求,往往会使案件起到比较好的处理效果。本案中,由于本代理律师及时提出了有效的反诉请求,确认《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并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借款担保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对担保人进行了相关担保金额的计算,从而保障了债权方即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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