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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亦辉律师
黄亦辉律师
福建-莆田
合伙人律师

胜诉 | 非典型性案例 | 微信转账能否构成借贷关系

债权债务2019-09-08|人阅读

【案情简述】

家住四川的王某在微信上认识了林某,因觉得比较投缘,就经常在微信上聊天。双方的感情逐渐升温,但始终未谋面。不久林某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多次,向林某转账近八万元。期间,王某也曾要求林某出具借条,但林某总是推诿敷衍。因催要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王某向林某转账的款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虽没有《借条》原件,但林某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的《借条》照片,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能够形成证据链,反映案涉借款的整个发生经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林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70230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后语】

因微信等社交工具、电子支付的普遍使用,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常见的借条、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据外,微信语音、图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也经常出现。在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就借款形成书面的债权凭证,但是原告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尤其是原告的微信支付系绑定银行卡(非微信零钱支付),其转账给被告林某的借款,在银行卡上有交易明细。在原告王某不能取得被告林某出具的借条时,原告王某保存了较为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因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与微信转账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形成了证据链,使得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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