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提示】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重点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案外人方某与黄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向黄某购买位于莆田市某小区1*号楼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黄某于2012年以首付加按揭贷款方式购得。方某支付了首付购房款给黄某,并开始通过黄某账户按月偿还按揭贷款。随后方某装修并入住该房屋。2016年3月,城厢区人民法院以黄某向欧某借款,对黄某与欧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欧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2016年11月,案外人方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方某的异议。案外人方某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方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部分事实未查明,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判决本院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研究及解析】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首先要判断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例如基于购房合同形成的请求权;基于离婚、继承等法律、事实行为享有请求权。关键要判断该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一项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从法理上看,仅仅从权益的形成时间看,是远远不够的。更要着重于实体权益的内涵,是属于所有权、共有权,还是一般的、普通债权。是否具有排他性、优先权等均应当全面考量。在实务中,应当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综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它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因此,在实务中,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紧紧围绕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益、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而展开,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做好该类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