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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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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未达到盖然性,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损害赔偿2019-05-15|人阅读

高建权律师最近办结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2017年1月1日晚9时左右,天气大雾,梁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段桥上时,与停在路中间的小型货车相撞。因雾大梁某担心后车与其相撞发生二次事故。于是将车前移至路边,此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苑某驾驶)。梁某停车过程中,发现与其相撞的货车逃逸。梁某在打报警电话时,远处开来一辆越野车,司机下车后说梁某撞人了,并在路边沟渠里面发现受伤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苑某。此次事故经交通部门调查无法确定责任,出具《事发证明书》,后苑某将梁某及作为车主的梁某起诉,要求赔偿60余万元。高建权律师接受代理后,调取了交通部门案卷,详细查阅了询问笔录,照片。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在委托人的带领下。3次前往事故现场,通过模拟事故现场等方式,基本对事故过程进行了还原。并形成10余页的答辩意见。本案历经4次庭审,通过运用举证责任、法律推理、常识推理、痕迹比对等相关手段。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建权律师的意见,驳回了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详见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京0112民初36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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