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某月某日11时36分许,被告人杨某指使被告人冯某、王某伙王某诚魏某帅在廊坊广某阳区解放道伟莲英语门前马路上使用镐把杨某庭进行殴打,杨某庭左胫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杨某庭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家属找到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高建权律师。高建权律师随即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耐心的听取嫌疑人讲述案情和仔细阅卷,并与嫌疑人及其家属多次交换意见,高建权律师对本案进行了精准的分析,确定了专业的辩护思路。并最终代表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 判决结果。
本案在高建权律师与法院多次、积极的协调下开庭后不久
人民法院即做了宣判,判决书生效3日后被告人出狱恢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