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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起律师
刘起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故意毁坏财物,服刑你不冤

刑事辩护2018-02-05|人阅读

代某、李某、强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代某、李某、强某的五人受雇于焦某,在*街办*组*段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用地内盗挖沙石后将沙石送至焦某的沙石厂内。在非法采沙期间,代某的5人将河道内一段防洪护堤毁坏,该堤南段被挖断,该堤北段作为沙石毛料被拉至焦某的沙石厂,另将“鸣红线”3号高压线杆杆基周围的保护层作为沙石毛料挖出,运至焦某沙石厂,直接威胁电力线路的安全。经鉴定被损坏的护堤的价格为11030元,高压线杆根基加固费用为5423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起诉至法院。

我所接收委托后综合分析案情会见了当事人后认为此案构成毁坏财物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对造成的损失已积极进行了赔偿,被告人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收调查,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所以我们辩护律师辩护观点为从轻处罚辩护。辩护律师的自首观点最后被法院采纳。此案做出了如下判决:5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当事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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