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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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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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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2018-06-01|人阅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梁艳娟律师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 4月1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1958112生,于2012113入职西安某环卫公司从事道路环卫工作,每月工作26,休息4,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书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16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201711日起公司继续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98下午,公司召集王某等人并口头通知王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公司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未果后,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王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后王某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周末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一审审理及裁判结果

庭审中公司的代理人反驳到:(1因王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自201791日起公司未能继续承包中标的路段保洁项目,公司已将王某流转至案外其他单位,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不应支付赔偿金;(2)公司与王某2017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按照2016的合同履行,视为对原合同的顺延,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王某主张加班工资已过一年的时效

王某的代理人针对上述争议辩论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明确规定。原告虽年满50周岁,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以得出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产生的用工争议才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王彩玲并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被告产生的用工争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按劳务关系处理;2公司将王某流转到案外其他单位的事情王某并不知情,且未征得王某的同意3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时效规定。

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判决结果:

一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由上可见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待遇是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之。另外法定退休年龄的目的之一是对年老体衰者提供保障,立善良不能反而据此对提供劳动的人作出不利的差别待遇解释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入职时达到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待遇,故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关于王某主张的违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经查被告公司未能继续承包元道路保洁工程,致使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本案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第(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故被告公司将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将其认定为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被告公司应否支付原告王某加班工资的问题。经查,根据原告王某于201798日获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来看,其主张201697前的加班工资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固本原告王某关于201697前的加班工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公司应否支付原告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法律规定适用情形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前述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固本院对原告王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以王某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案中虽然王某主张其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双方亦曾在王工作期间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查王入职公司时确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涉案在王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公司,双方建立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王某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支持。本案应予改判。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之规定,判决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是小编执业过程中经历的一个较为“大起大落”的劳动争议的案子。后经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同种情况的有11个人,其中一审在雁塔区人民法院的8人,在长安区人民法院的有3人。 一审雁塔区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是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长安区人民法院则区分情况形成了两种裁判观点:若劳动者入职单位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辞退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若劳动者入职单位时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西安市中院亦采用与长安区人民法院同样的裁判观点。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目前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各地的法院均有不同的裁判观点。至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用人单位具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出现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用工”应指首次用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成立。至于加班工资是否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小编认为加班工资亦属于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是小编结合自己承办过的案例将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及自己的一些体会与大家分享,不妥之处,请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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