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306民初27926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XX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马安镇新乐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A,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惠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 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B(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