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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贵兵律师
陈贵兵律师
重庆-重庆
合伙人律师

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成功得到银行赔偿。

合同纠纷2020-05-28|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陈X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X支行的储户。2011年4月13日,陈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X支行处开立账户办理一张建行借记卡。201747190分,陈X收到手机短信通知,显示储蓄卡有连续三笔消费,分别为35000元、35000元、1300元,合计71300元。该借记卡由陈X一直随身携带,陈X即意识到银行卡被盗刷。陈X立刻拨打95533向建行客服交涉银行卡被盗刷事宜。和建行客服交涉完后,陈X拨打了110报警,报警时间距收到短信不超过20分钟,2017年4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立了案。陈X于2017年4月11日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X支行处查询打印了涉案前后的交易明细,明细显示:三笔消费支出钧是在成都的POS机上刷卡,对方商户名称为金牛区XX副食店。陈X的银行卡被盗刷,损失71300元,警方虽立案,但侦查未果,陈X要求建设银行赔偿其损失,建设银行认为是陈X自己密码保管不善,银行没有过错,拒不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陈X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观点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行有保证支付义务,银行错误将原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交付给假卡持有人,未适当完成自己的支付义务。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被告认为,银行已尽到保障储户安全的义务,卡被盗刷责任在原告刑事案件已立案,应由公安机关追回储户损失。

三、本案裁决结果

本案中,原告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报警,警方核对了报警信息。律师介入后向警方调取了有利于原告的证据,证明原告被盗刷时人卡未分离,原告不可能自己带卡到成都完成刷卡后返回涪陵报案。开庭中,法官在了解原告方全部证据后,认为我方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做被告银行的工作。银行自知理亏,原告也想尽快解决纠纷,拿到赔偿,双方在法官的帮助下达成了和解。被告随后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后,原告向法院撤诉。

四、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原告银行卡盗刷虽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不影响原告依据合同向银行主张权利。银行卡是储蓄户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凭证,银行有义务鉴别银行卡真伪。本案中,原告得知存款被盗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了银行卡原件,因此证明原告并非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的银行卡进行消费,银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密码泄露,导致损失,且涉案银行卡(伪卡)能够在其他银行提供的POS机上使用,应认定被告银行与提供POS机的银行之间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被告认为提供POS机的银行所提供的POS机对伪造卡不能识别存在技术缺陷,因提供POS机的银行代表被告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并造成原告损失,其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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