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0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河南省xx市xx区的年产60万吨甲醇空分装置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并于2013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2月,双方对工程进行造价结算,一致确认工程造价为21960063.75元。嗣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尚欠工程款577566.04元未予支付。
【法院处理情况】
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某公司工程款577566.04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
一、本案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本案涉案工程:位xx市xx区的年产60万吨甲醇空分装置安装工程已于2013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2月,双方对工程进行造价结算,一致确认工程造价为21960063.75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尚欠工程款577566.04元未予支付。
二、被告应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自结算价格确定之日即2013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6.4%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至工程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