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太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
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456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号菜园广场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化工路**号。 法定代表人: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全锁,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
被告、二审 被上诉人:山西**集团太原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化工路*号。
诉讼代表人:朱**,山西**集团太原制药有限公司管理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山西三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太原**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西 **集团太原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483号民 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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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太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OpenLaw.CN 开放法律联盟
本院认为,山西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京川
审判员刘崇理
审判员梅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戈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