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安成律师
吴安成律师
湖南-衡阳
主办律师

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离婚2020-07-23|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03年,郑某与龚某因一同在广东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102日生婚生长女儿郑某120091011日生婚生次女郑某2201324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龚某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并于2007423日生小孩郑某3。郑某在受欺骗而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小孩郑某3出生后就一直抚养非亲生子郑某3,直到龚某于20184月起诉离婚时,郑某方才获知真相。随后,郑某于2018714日委托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小孩郑某3确非郑某亲生子。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小孩,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龚某曾已于2018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感情亦没有任何改善。并且郑某与龚某早就于20177月因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2年以上,现又因龚某与他人通奸事实,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鉴于此,郑某联系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离婚。

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该离婚案不同于其他一般离婚案,特殊之处在于女方在婚后又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小孩。又基于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案被告就已经起诉过离婚。本律师认为,本案双方离婚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在双方离婚之后如何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本律师经法律检索,查阅大量案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提出离婚之后,女方应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还应一次性支付受欺骗的全部抚养费。本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依法可依。根据法律规定,女方与他人通奸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对无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多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3.如对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本案经本律师代理,并经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文号:(2020)湘1123民初431号),达到了委托人的诉讼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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