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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艳律师
刘丽艳律师
山东-临沂
高级合伙人律师

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离婚2018-12-11|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褚女士与王先生在2013年6月份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之后他们两个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2014年1月6号,褚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褚女士在2014年9月份产下一女,婚生女一直由褚女士抚养,并独自抚养孩子至今。婚生女的学习生活都比较稳定。2018年4月份,褚女士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婚生女由褚女士抚养,王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本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是能否证明他们之间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离婚案件的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后,才进行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不准褚女士与王先生离婚。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当事人想通过诉讼方式一次性把婚姻解除,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上的相关证据,否则法院一般会以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原则,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会不判决离婚的。结合本案,褚女士与王先生没有分居,王先生没有赌博、吸毒的行为,也没有家庭暴力的倾向,所以法院为维护家庭稳定团结,社会的和谐,判决不准褚女士与王先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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