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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艳律师
刘丽艳律师
山东-临沂
高级合伙人律师

被告借款不还,t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债权债务2020-03-29|人阅读

案情简介:

梁某与于某严系同事关系。于某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多次跟梁某借款。于某并于2017年12月份向梁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一年之内偿还。但是一年后于某拒不偿还。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在接受梁某英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当事人把相应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屏保存以及通话录音保留。证据收集好后,我方立即到于某所在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于某偿还梁某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数额。。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明。被告在证据面前只能承认相应的借贷事实并同意偿还借款。社会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转账记录、借款凭证以及要款记录,以便后续诉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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