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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出租车司机下车时突然摔倒后身亡,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赔!

保险2018-01-29|人阅读

C 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7年8月的一天,C 某驾驶出租车在汽车站外候客,在开车门下车时突然摔倒在地昏迷不醒。经在附近候客的同行拨打急救电话,后来救护车到场时,C某的生命体征已经基本消失,被送到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推断C某死亡原因为“冠心病猝死(存疑)”。C某亲属向某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该保险公司按照之前出租车公司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附加险(附加司乘人员)条款理赔,但该保险公司以C某系疾病致死为由拒绝理赔。C某的亲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C某驾驶出租车期间,在下车候客时摔倒死亡是否属于司乘人员险的理赔范围。首先,保险公司通过“出警经过、急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抗辩可以证明死者系因自身疾病即冠心病猝死,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恰恰具有推断性,不具有确定性;而证人证言体现死者摔倒后头部着地的下方有一摊血迹,还有急诊病历注明宣告死亡(外科查体后有长约2厘米不规则皮肤外伤),可见死者的死亡原因不能排除意外事故导致的可能。其次,保险公司出示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保险条款以抗辩死者死亡事实构成责任免除,但该条款并不能当然成为本案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从而对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聘用人及雇佣人员产生约束力;在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上述保险条款已向出租车公司送达的情况下, 实际已排除了上述保险条款适用的可能。第三,保险公司出示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确认书以进一步证明死者之死亡已构成责任免除情况,但该告知书中的“相应的保险条款”所指因过于笼统而语焉不详;更为重要的是,在该告知书中的关键内容有涂改现象,如保险单号码、确认日期等有明显涂改痕迹,这使得告知内容真假难辨。所以,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C某驾驶出租车在下车候客时突然倒地不治身亡,其死亡在出租车公司投保司乘人员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赔偿金50万元。

景运律师点评: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必须向投保人特别提示并经投保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除非因固有疾病猝死,医院未经实际诊断而推断得出的死因不足以证明猝死的死亡原因就是病死,不能成为保险人适用除外责任条款的理由;未向投保人有效送达的合同文本内容不能必然成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条款而得到适用。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复杂且专业的格式合同,不但投保人要谨慎投保,保险人也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才能免于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的合同条款不能适用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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