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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未婚生子,为保隐私将婴儿抛弃在垃圾桶致死,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刑事辩护2018-01-31|人阅读

Y某是一名商场女售货员,技校毕业后曾和一名打工男青年谈恋爱,但其父母以该男子无固定工作,不同意二人继续交往,Y某遂离家到省城做了一名商场售货员,但是在此之前,Y某与该男子曾发生男女关系,在商场工作时,Y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但是Y某此前从未有过相关经历,不知道如何应对,更不敢告诉任何人,包括自己的父母。一直到了孕期的后期,Y某自己到医院向医生咨询人流事宜,医生告诉她月份太大,必须住院手术。但Y 某害怕住院请假会被同事知道,遂没有住院。直到2016年12月的一天夜里,Y某在职工宿舍产下一名男婴。到了这时,Y某仍然害怕宿舍的同事知道此事,为了掩盖未婚生子的事实,遂向婴儿嘴里塞入纸团后抛弃在卫生间的垃圾桶内。宿舍的同事发现后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将婴儿送往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婴儿因窒息抢救无效死亡。医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检察院以被告人Y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分娩产下男婴后,采用往婴儿嘴里填塞纸团的方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未婚先孕,为保全声誉而杀害自己所生婴儿,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认定为《刑法》232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景运律师点评:一名涉世未深的少女,因恋爱而怀孕,因耻辱感而保密,因无知而生子,又因无知而企图以“自行处理”的方式抛弃一个生命,终因愚昧无知而触犯刑律,招致牢狱之灾。然而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被告人之所以一再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并最终导致犯罪,与其所受的教育和其周围的人们对其所持的态度不无关系,而这也正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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