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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证据不足,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

犯罪类型2018-02-05|人阅读

2010年10月某日,G某在银川市X区一菜棚旁因卸砂子与C某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致C某右外踝骨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2年9月,检察院以G某涉嫌故意伤害向法院起诉,并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G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原因在于本案中公安机关询问的两位证人均参与了此案且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被告人G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证人的陈述结合分析,不能排除被害人自己在奔逃时扭伤的可能。且另一证人证言足以证明 被告人与被害人无身体接触,没有伤害被害人。被害人是用砖头拍击他人后躲避 还击后退时踩入地面的坑中而不慎扭伤所致。检察院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对案件证据审查后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院依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景运律师点评: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审判机关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因此,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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