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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工人在停工期间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依法补偿

仲裁2018-02-06|人阅读

2014年,Y某参加宁某电力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地330KV变110KV线路工程施工。2015年1月26日工程完工,工人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到宿舍休息,同年1月30日,Y某在停工休息期间突发心肌梗塞,经中卫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多次协商,死者亲属与电力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书,电力公司向死者亲属 支付非因工死亡各项补偿费用共计120000元。2015年2月9日,死者亲属向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并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出具了调解书:双方确认Y某系非因工死亡;由电力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亲属G某非因工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医疗费和子女抚养费合计120000元。

景运律师点评:按照宁夏自治区年度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应当按照标准向非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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