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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海宫律师
倪海宫律师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助力工人依法获得工伤赔偿

劳动工伤2023-04-12|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4日,郑某应聘至某公司从事画图工作,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先发7000元,另外的1000元于年底一次性发。2019年5月24日下午4点半左右,郑某在公司车间操作折弯机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食指,受伤后被送至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确认郑某右食指中节指骨骨折,后郑某多次前往该院进行检查、换药,共计花费13000元,该医疗费用已由某公司垫付。

2019年9月29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乐人社工认〔2019〕301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郑某属于工伤。2019年10月29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作出的温劳鉴工乐〔2019〕107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郑某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

【观点】

公司秉持的观点:1、郑某的受伤系其故意为之,应由郑某独自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相应社保系郑某本人拒绝缴纳,故某公司不应承担补缴责任;3、认为其郑某工资每月仅四千元,而非郑某陈述的七千元工资。某公司为此提供了其单位制作的工资表,为了证明郑某工资仅四千元。

我方观点:1、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郑某受伤系工伤这一事实经过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且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某公司在无法提供足够相反的证据推翻司法裁判文书的,应当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故应由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关于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补缴的问题: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郑某拒绝缴纳并已支付郑某相应社保费用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劳动法》之相关规定,某公司应为郑某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3、关于郑某实际月工资的问题:为此,律师提交了郑某四个月工资转账记录、郑某拍摄的考勤照片、郑某家属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谈话录音,三项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郑某每日工资为250元/日。

【结果】

最终法庭采纳了倪海宫律师的意见,认定郑某每日工资250元,月工资按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为5437.5元,并由某公司向郑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62.5元(5437.5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72元(5536元/月*2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1072元(5536元/月*2个月)、停工留薪工资16312.5元(5437.5元/月*3个月),合计76519元;某公司应为郑某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郑某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个人应缴金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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