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9日,被告魏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由被告陈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二被告已离婚的形式逃避债务。后委托本律师处理,经起诉后判决:
一、被告魏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xx借款1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陈XX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魏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