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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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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在深圳用人单位每月22日发放工资,是否属于不及时发放工资?

劳动工伤2020-04-09|人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超过多久未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是属于不及时发放工资的违法行为呢?

关键词:不及时发放工资 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黄某2011年11月14日入职深圳市某光学有限公司,职务普工,月工资6000元左右。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7号发放。2018年5月25日黄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食指发生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10级伤残。黄某休养三个月后,主动回到公司上班,部门主管以黄某工伤未痊愈为由,拒绝安排黄某加班。因没有加班,黄某的工资待遇大大降低,黄某多次找到部门主管沟通无果。黄某咨询律师后,以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4400元的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公司依法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407.5元。

律师解读: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本案中,据黄某每月工资发放的银行记录显示,每月工资均在25号左右发放工资,一方面远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另一方面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属于不及时发放工资的行为。黄某以此为由诉求经济补偿金,合理合法。

律师建议: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在每月的7号发放工资,特殊情况可延长5日,即在每月的12号发放工资。如果生产经营困难,可再延长5日,但不能超过15日,即每月的22日。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最迟不要超过每月的12号,如果因为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的,要么经过企业工会的书面同意,要么经过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否则都有可能会面临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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